所谓特征(attribute),是指事物本质属性的外化显著形态。它乃本事物区分于彼事物的征象和标志所在。就私人调查而言,一般具备如下几大基本特征:
调查主体的非国家公权力化
私人调查作为普通私个体所开展的调查活动,顾名思义,遑论其调查实施主体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便均仅能为一类不享有丝毫国家公权力的寻常私个体。毕竟众所周知,“私”(Pivate)与“公”(Public)是相对应的,公权力只能由国家法定机关享有,普通私人绝不可能拥有国家公权力。“权力服从法律的支配,乃是政治管理上最重要的事情。”不论是以调查为谋生职业的私家侦探,或是为充分捍卫自身正当权益的被害人、为洗刷不白之冤完成自我救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被追诉人甚至基于朴案正义感、社会公共利益来自发主动开展调查取证活动的一般草根民众,均不如是。即便某些私个体自己拥有国家公职人员身份或经授权兼具部分国家公权力,例如某自然人同时又是公安干警或本身不具备公权力的法人、其他组织因法律、法规特别授权获得了某些行政权,只要他们开展调查活动并非乃代表公权力主体实施职务行为或超出了法律、法规明确授权范围,那也断不可能被视作国家公权力行为。因为既然其没有在代表公权力主体从事相关活动,自身又不是国家公权力主体或超出授权范围无法属于公权力主体,自然就只能继续看成一类私人行为。 故而,私人调查**个基本特征即为实施主体的非国家公权力化。
主要调查方式的非强制化有
根据被调查对象是否出于主观意思自愿,调查方式可界分成强制性调查和非强制性调查两大类。而强制同非强制方式带来之后果又截然不同,前者因无需考虑被调查对象的个人意志,往往更容易给其造成较大人身、财产合法权益损害;后者因建立在被调查对象充分意思自治、积极主动配合基础上,招致的权益损害则相对较轻微。因此,就一般意义来说,强制性方式理当尽量予以限制甚至杜绝。并且,私人调查乃普通私个体开展的各类取证活动总称,他们不享有国家法定机关之相应公权力。倘若私人可以为达目的无所顾忌地频繁动用强制化手段,那么非法偷拍窃听、非法拘禁、私刑逼供等严重侵害公民基本人权的现象必然愈来愈多,现代文明社会也将逐步蜕变回“以牙还牙、以眼还眼”之野蛮私力复仇时代,令人们辛苦积累的法律信仰丧失殆尽。所以,为防止造成过大负面影响得不偿失,私人调查的调查方式就只能以询问、访问证人、向相应部门正当合法查阅、调取资料网络公开信息搜索等非强制化形态为主,从而竭力消弭对他人正当权益之意侵害。“……越是通过人类情感自然流露的那些渠道运转,借助于暴力和可怕的强制方法的需要就越少。”
不过,私人调查强调主要方式的非强制化,这并不意味着普通私个体在所有案件中一概均不得动用强制性调查手段。“用八阵战者,因地之力,用八阵之宜”,参照具体案件紧迫危险性、严重程度、被调查对象的怀疑概率大小等实际因素,紧急情况普通私个体亦可酌情逾越公权力雷池启用个别密拍密录、窃听等掺附有一定强制色彩之方法。若是发生了严重危害国家公共安全的犯罪活动(如基地组织、“世维会”、“藏青会”等民族极端分裂团体或邪教组织正阴谋策划危害国家安全等),事态紧急或证据可能灭失时基于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考虑,私人甚至不妨临时动用极个别搜查、扣押等严重侵害公民合法权益之强制化方式。“……一个不容许坏人干坏事的人值得受到加倍的尊敬”并且,这种紧急手段使用也是符合刑法正当防卫基本要义的。因为就这些严重法益危害采取措施实施正当防卫若等到其真正进行才开始很可能为时已晚。当然,这些过激手段究竟是否合法事先或事后必须受到法定机关严格审查,若被判定为非法理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调查直接目的的私力救济化
私力救济,多指相关当事人在认为自身权益蒙受损伤时,因各类条件限制绕开国家正式法律程序,转向借助自发私个体力量来维护自己权益。②由于司法资源自身存在着稀缺性导致供给普遍不足,③受林林总总主客观原因桎梏,相关司法人员认识能力也或多或少存有局限性,那么公安、检察等国家法定机关便不可能绝对顺畅高效地查明案件真实情况和犯罪嫌疑人。兼之伴随时代发展与技术不断朝前演进,普通私个体同样具备了相应程度的调查能力。譬如利用手机、袖珍摄录机和现代交通工具,任何私人均可有效收集其感兴趣的相关信息;借助互联网与电脑终端设备,私个体更是足不出户便能获得各类自己亟须的宝贵信息资料,“在网络时代,每个人都可能成为信息渠道”。 故而,出于对国家法定机关查明案件真实情况和犯罪嫌疑人的能力存在不同程度之信任危机或因法定机关本身很少能有效介人到相应案件证据收集活动中去(譬如自诉案件的举证责任一般仅由自诉人自行承等),私人往往会凭借一己之力开展相关调查。尽管私人调查最终目的是希冀仰仗调查获取的各类资料作为有力证据以法院进行审判的公权力运作模式来完成惩罚犯罪、维持社会公共安全的需要。但在伊始动机和最直接调查目的上,它们仍然是追求一种有别于国家公权力干预模式的私力救济化:即因某些普通私个体断定其正当利益诉求不能依靠国家公权力法定运作方式(如侦查)取得正常态有效维护,或者说当这类公权力维护存在一定程度难于克服的主客观障碍时,继而转向以同国家法定方式大相径庭甚至离经叛道之私人各种灵活战略(如私人走访、公开查询调取资料、网络搜索、公开场合拍照等),凭借私个体自身力量来切实捍卫早已存活不多的正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