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权在民,有时又被称作人民主权,简单地说即指一国全部权力均来自广大人民且归属于人民,它必须时刻受到人民的绝对控制。自法国大启蒙思想家卢梭(Rousseau)在其代表作《社会契约论》中率先系统提出主权在民理论以后, 历经杰弗逊、马克思、孙中山等众多中外杰出学者、政治家的深人发展完善, 迄今主权在民理论已成为政治学范畴最重要的理论之一,现代文明国度的基本政治机构、公权力运作框架和公民私权利主要内容更是大多参照其为依据进行设定。而这一理论,同时也正好说明大力推行私人调查活动的法制化具备充分理论基础,某种意义上可谓构成了私人调查法制化的政治学依据。
首先,主权在民理论对国家权力来源的设定奠立了私人调查法制化的政治学核心。与鼓吹君权神授、主权在君的早期绝对主权观不同,主权在民理论依托古希腊城邦制国家民主政治思想,旗帜鲜明地指出国家一切权力均源自人民。人民只不过是以一种特殊结合模式(例如契约)将私人全部力量集合起来用以保护自身安全,若政府滥用权力侵害人民正当利益,人民大可收回自己让渡出去的力量设立代表本身真正意志之新机构或政府。“我将选择这样一个共和国:那里的人民很满意自己有权批准法律;他们可以根据首长们的提议集体地来决定最重要的公共事务;建立一些受人尊重的法庭;慎重地划分国家的省份和县份;……这就是诚挚而**和睦的征兆和保证。)
那么既然国家权力都是人民所赋予的,包括侦查机关在内的一切国家机关亦
由人民设立,当全体人民没有通过立法等权威途径对各类私人调查活动明令禁止时,依靠自己力量进行私个体自发调查取证查清案件真实和犯罪嫌疑人便是人民应有的正当权利,任何国家机关都不得无故将其取缔。不过,尽管国家一切权力来自人民,政府亦不能随意滥用被赋子的权力侵害人民正当利益,但这并不意味着每一私个体均可义正词严地简单收回国家权力而改由私人直接行使。毕竟人民让渡给国家的权利乃全体人民之共同力量,单个私人无权将其收回或交由自己实施,人们必须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倘若盲目一概划归私人自己,则断难避免在运用过程内损害到其他普通民众正当权益。譬如某私个体为查明案件真相搜集有利证据借助针孔摄像头、电子窃听设备和网络监控软件等对相关当事人正常生活进行全天24小时监控,在未得到全体人民让渡权利形成之相应国家机关许可时,他单独以自己名义代替全体人民实施虽维护了个人权利却给他人造成了极大损害。所以,私人调查本身符合着国家权力源自人民的特性,但它必须受到一定程度控制。而法律又是全国地域范围内人民将自己权利让渡给国家形成国家权力明确哪些事项可归私人行使哪些则仅能由国家专断**之保障。在这样一种情况下,理当凭借各类法制化措施对私人调查取证活动予以规范,令普通私个体可使用的调查取证手段和一般**法定国家机关启用之侦查方式区分开来,保障它在尽量减少负面作用同时实现物尽其用。
第二,主权在民理论对公意的判断确立了私人调查法制化的政治学推力。公意是主权在民理论探讨的重点问题之一,对此卢梭便指出主权即公意的具体运用,唯有公意方能遵照国家创设初衷--公共幸福来引领国家各种力量。并且公意应当秉承公平正义理念永远以公共利益为基本宗旨。但是,由于公意和其恪守的公平正义理念、公共利益宗旨都存在着一定模糊抽象性,兼之创制公意的人民大众本身又难免受非理性因素干扰作出不正确决策,②那么过分对公意顶礼膜拜便很容易将它乌托邦化,从而彻头彻尾沦为一种具有神秘专制色彩危害深远的极权主义。例如无论法国大革命时期雅各宾派暴力专政或者现代社会红色高棉组织在缅甸强行推广的去城市化运动,都假借公意、人民之名造成了国家公权力对人性尊严野蛮践踏。因此,现代政治学主权在民理论对公意保持了谨慎态度。理查德,森尼特(Richsrd,Sennet)甚至悲观地认为公认的公共领域并不存在,而个体或个体的集合又难以为集体行动承担责任,学界实际上无法确立一种足够令人信服的公共观念。故此,面对公意概念自身暴露出的诸多问题为防止公意被滥用,强调普通私人民众就公意形成及具体运作展开全方位监督毋庸置疑大有必要。而在法制化蕪超框综架靂戀内进行的私人调查活动又实属广大民众行使监督权之有效方式。一方面,私个体凭借私人自发力量合法实施调查取证能够对国家侦查权运作中的公意发挥监督制约效果。常识告诉大家,侦查权作为一项国家公权力无疑乃人民让渡自己私权利形成的,它本身也是为了实现公意--保护公共安全,达到公众幸福而存在。但这种公意决不能蜕变成权力拥有者满足私欲或侵害他人正当利益之托词。譬如侦查人员徇私枉法故意不作为,或者借口公共安全在侦查活动中不注意维护饱受创伤的被害人隐私、对处于不利地位的被追诉人刑讯逼供等等。得到国家法律明确允许的私个体调查取证活动便能利用正当途径搜集相关证据同其进行有效对抗,迫使国家机关不敢随意借公意之名在侦查权运作中造成诸多负面效应;另一方面,私人于合法范围内实施调查取证还可对其他国家公权力运行过程中的公意进行监控。除侦查权外,合法的私人调查在其他层面上亦能够发挥公意监督作用。众所周知,某类行为之所以被犯罪化主要原因即它们违法情节较严重具有强烈社会危害性。故合法私人调查取证活动还能就上升到犯罪性质的其他伪公意、假公意现象实施监督。例如2009年我国轰动一时的“天价筅瘰烟局长”周久耕受贿案中,身为房产局局长的周久耕假借公意之名大肆牟取私利还扬言对辖区内的房地产开发商按正常价售房行为予以严厉打击,最终他便在网友借助各种互联网手段获取的证据面前被拉下马来。
最后,主权在民理论对参与性民主的推崇构成了私人调查法制化的政治学直接目标。卢梭早就指出,公意是在民主参与过程中形成的。现代政治学主权在民理论更是对参与性民主极其重视,大多数学者均认为参与性民主乃人民主动介人政治过程的有意义机会,③高程度宽领域的公民参与国家事务和自我管理能够有效对抗国家机器运作下形成的多数人暴政或者少数人专横。换句话说,权力民主化在他们眼里即以扩大普通民众政治参与度为基石来实现公权力的真正大众化。这种主权在民理论对参与性民主之推崇刚好构成了推行私人调查活动法制化的政治学直接目标,因为从最广义而论尽惣须顾办料私人调查取证主要涉及的仅是司法问题,但立法、司法和行政三大公权力毕竟休戚相关密不可分。那么当广泛推行私人调查完成了司法领域内的民众普遍参与后,其他关联范围也必将受到它强力推动。
毫无疑问,私家侦探、律师、被害人、被追诉人等私主体凭借各类灵活多样方式搜集的关乎案件真相和犯罪嫌疑人之证据得到国家首肯后,就可不同程度影响到国家司法权具体运作。毕竟相关公权力机关有无滥用权力或不作为、被追诉人是否有罪或者罪轻罪重等等具体事实因素往往会左右最终的审判机关判决。而这些进行领域调查取证活动的当事人又大多均是人民重要组成部分,④他们就国家司法活动所施加的各类影响便理当属于对司法领域事务的广泛参与。不过,在全面尊重人民作用肯定人民首创精神和将其意愿、需求、感情倾向当做国家公权力具体运作的主要参照指标同时,亦不得过分夸大此等民众自发行为价值。因为司法活动带有强烈专业技术色彩,在一种精英化行业需求背景下,即便普通人民大众无所约束地全方位渗人参与,本身可发挥的真实效用也多少会打上折扣。“司法并不是每个人都能胜任的轻松活,由普通人直接来执法或直接操纵审判过程就像由普通人直接行医或控制治疗过程、由普通人指挥军队,控制军事专门技术一样,都是不大可能的。”更何况,由于多样化的调查取证方式中有很多具备着人身、财产损害性的强制特征,若不加严格管理,私人不但是调查取证者,亦将逐步成为执法者或惩罚者。可当执法或惩罚权限被随意扩散开后,社会原有的安定秩序也就难免在不确定形态中开始走向土崩瓦解。“惩罚随时可能降临,一家人在人睡时甚至还不知道第二天起来是否能够在一起因为半夜突然的敲门声可能意味着不知道罪名的惩罚已经降临。”此在允许私人进行调查取证活动同时,仍必须借助法制化方式从立法、司法守法等各大层面开展合理规划,否则非但未达到参与性民主初衷,反和民主的精髓明显背道而驰。这么一来,推崇参与性民主,真正实现参与性民主便
成了进行私人调查法制化在政治学上追求的直接日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