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依据:成本收益及市场竞争理论

2025-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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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成本收益理论,即通过对行为或活动具体成本与收益的分析,来判断最终效益是否实现了**化。因为根据理性经济人的假设,任何人在行动前的决策阶段都力图凭借最低廉的成本投放获取最高额之收益。而市场竞争理论,则主要是依靠对竞争现象作静态或动态剖析,继而发现各种竞争要素的组合形式以及究竟在何种情况下能真正实现技术进步与创新。应该说,借助成本收益和市场竞争理论从经济学视角就私人刑事调查活动是否需完成法制化展开探讨具备着可取性。毕竟在私人刑事调查取证过程内也不可避免地伴随有成本收益问题,只有当预期收益高于预期投放成本情况下,行为主体才会去推动直至最终实现制度变迁。并且因私人刑事调查主要是和国家法定机关侦查活动发生了某些重合、类似,所以市场竞争理论从竞争角度对它展开分析亦属适当。另外考虑到成本收益、市场竞争问题均乃经济学研究范式中的关键所在,倘若能够从成本收益及市场竞争原理方面说明私人刑事调查法制化的理论基础,那也就意味着它存在具备着厚重的经济学依据。

()成本收益理论

从常识可知,成本和收益系经济学范畴的核心概念。前者指行为或活动总开支,后者即行为或活动获得之总报酬。其中成本又主要包括显性成本和隐性成本两大类,显性成本是购买或租用必需生产要素进行相关行为、活动之实际佶篥克贓淤舆釬狒涥瘐逼籤稗觃蘺直婍店鈕坍鵲塱冰出,隐性成本乃主体本身已拥有且用作进行相关行为、活动之货币支出:②收益同样涵盖两部分,前者为行为或活动获取的直接可货币量化之经济性收人,后者系行为或活动获取的非货币量化之社会积极效果。按照成本收益理论,从最广义上的刑事调查活动(含侦查与私人刑事调查)而言,其成本即调查主体在刑事调查活动中耗费的各类投入总和。它的显性成本是调查主体在整个刑事调查活动内消耗的全部人力(如达到规定数量要求的调查人员、技术鉴定人员)、物力(如技术设备、办公场所)、财力(如调查人员薪金、勘验费、交通费)和时间(调查具体期间的长短)等经济要素之总称,隐性成本则是指国家、社会和他人因对刑事调查活动存在否定性评价给#鳎懐泥蓁乘事调查本身带来的消耗。由于调查手段既包括人身、财产权益侵害较小的非强制性方式,亦赛括诸多人身、财产权益侵害较大,威胁国家社会整体利益较严重的强制性方式,而这些强制性方式往往会造成一定负面效应,那既然存在负面效应便必将伴生着国家、社会和他人的一系列负面评价给刑事调查自身带来损耗。

刑事调查活动的收益则是进行刑事调查所能获得之总利益。在经济性收益方面,它主要包括短期的微观收益和长远的宏观收益两部分。短期微观收益即凭借各类调查取证在具体案件中带来的经济性收益如追回赃款赃物或利用搜集的有效证据成功通过审判科以被追诉人罚金等。长远宏观收益即刑事调查查明案件事相和犯罪嫌疑人遏制犯罪维护正常市场经济秩序所获取的间接经济性收益;在社会积极效果收益方面,它主要泛指刑事调查活动发挥制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作用时产生的正面社会效应,多包括惩罚犯罪预防犯罪、补偿安抚被害人和其他社会公众三部分。

岣探讨行为或活动成本与收益之主要目的是为了实现效益**化。毫无疑问,凭借较少成本投放达到既定要求收益或者利用既定成本投放实现较大收益,那都将意味着效益的提高或趋优化。如此这般,根据成本收益比较国家若想实现刑事调查活动效益**化,则必须力求以最小调查成本投人获得相关**微观、宏观收益。由于刑事调查根据实施主体不同可界分成侦查和私人刑事调查两大类,其成本自然包括公力成本(侦查支出)和私力成本(私人疭刑事调查支出)两部分。为了减少刑事调查活动支出实现成本尽量最小化-方面可竭力降低总成本,使侦查和私人刑事调查二者之一或二者消耗都得到减少;另一方面则是在总成本保持不变情况下,巧妙完成侦查与私人刑事调查成本的彼此移转,实现资源优化分配合理利用。而无论是启用何种模式减少成本消耗获取更大收益,对私人刑事调查活动实施法制化规范均乃其必经一步。

首先在降低总成本模式上,由于私人刑事调查和侦查不同,后者系国家公瑨锊谅权力运作,其动用在现代法治国家大都已建立起了明确的法律规范或行政制度约束机制,运作相对较科学也较少出现无的放矢、遍地开花的资源浪费现象。但私人刑事调查属普通私个体自行开展的调查活动,除部分训练有素的私家侦探专业人士外,大多数私人往往是受特定因素刺激而进行调查取证(如自己成为案件被害人或被追诉人等),既不具备相应专业技巧,也缺乏必备调查设施。此刻自然大都便只能发挥“群众智慧”以各种能够设想到用于调查取证的方式搜集自己所需证据。这类草根人海战术某些时候固然能收到奇效,但更多时刻在概率上则造成了资源的大肆浪费。要么花费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与时间(如被害人和家属天南海北毫无头绪地寻找凶手踪迹)等显性成本,要么就因采用了过多窃听、偷拍、拘禁等非理性手段损害对方人权给自身调查活动带来强烈否定评价造成众多隐性成本损耗。但是,若可全面借助国家法律对其实施法制化规划,则情形便会得以大为改观。毕竟在法制化框架下,利用各方面配套措施能够就私人刑事调查的方法、手段进行约束,明确私人非法调查取证应承担之责任,普通私个体即可按照一定程式不再杂乱无章从事调查活动。而有条不紊的秩序往往便意味着不必要资源耗费之大幅度减少,如此一来,刑事调查总成本自会相应得到降低。

其次在总成本保持不变,侦查与私人刑事调查成本互相转移模式下,众所周知,尽管国家公权力无比强大,但它同样存在资源稀缺性,国家没有能力也实无必要面面俱到,因此国家在侦查方面的公力成本支出只能侧重放置于那些大案要案等关键利益保护上。私人开展刑事调查的私力成本支出亦同此理尚无法实现绝对化大包大揽,那较之国家力量微乎其微的普通私个体就更不可能红旗飘飘遍地开花。故而,考虑到资源的优化组合,**的办法便是在公、私成本支出上形成科学搭配,让它们二者都各尽其用。这么一来,国家便须根据需要适当实现侦查与私人刑事调查成本之互相转移。在该转移过程内,对私人刑事调查活动进行法制化非常关键。一方面,要想真正有效将公力成本支出投入到那些亟须解决的大案要案上,就应当酌情把部分并非疑难重案的案件交由私人自发开展调查强化如自诉案件当事人等私个体自身之举证责任。但是,这种凭公力成本支出为后盾的侦查活动逐步淡出,依靠私人自我成本维持的私个体调查取证慢慢进入仍需建立在国家法制明确规划前提之下。否则,要么会令私人过分渗入不必要甚至不能进入之领域(如涉及国家重大机密的案件等等),要么便难免让国家机关以权力寻租强迫普通私人代为支付公力开支;另一方面,若想切实妥当地保证私力成本开支用在最合适之处,防止其不必要的消耗,同样应视具体情形限制私人刑事调查过多使用,以侦查的公力成本支出部分取代私人调查取证的私力开销。如前所述,鉴于普通私个体力量的孱弱性,很多性质极其严重的案件、高技术犯罪案件私人所起作用相当有限,并且私个体大量动用强制手段造成过多负面影响带来的隐性成本损耗也是非常惊人,故必须借助法制化方式规范、明确私人刑事调查具体运用范围和手段,把那些重大疑难案件调查主导权和绝大多数强制性手段使用权集中在侦查活动内以加大公力成本投放之方式取代收效甚微基本不必要的私力开支。

()市场竞争理论

尽管从自由经济鼻祖亚当·斯密(AdamSmith)开始至今,经济学界对市场竞争的探讨共出现过古典竞争理论、马克思竞争理论、均衡竞争理论和现代动态竞争理论等多种主流学说,②但无论它们在具体观点上存有多大差异,大都仍将市场划分成完全竞争市场与不完全竞争市场两大类。由于完全竞争市场要求市场中存在无数买者和卖者,每一个厂商生产提供的商品完全无差别且进出机制绝对自由,倘若将整个刑事调查供需看做一类市场,考虑到侦查和私人刑事调查力量之悬殊不对等性,很明显该市场不大可能成为完全竞争化市场。如此一来,刑事调查市场就只会是一类不完全竞争市场。而不完全竞争市场又包括垄断竞争市场和赛头垄断市场两种类型,前者指一个市场内有许多厂商提供存有差异的同种产品,因产品的差异性在优胜劣汰法则指引下导致垄断出现,但同时并未绝对排斥竞争;后者系少数几家厂商控制整个市场的产品生产与销售。鉴于侦查在整个刑事调查活动中占据着绝对统治地位私人调查取证断无同其直接抗衡之实力,且大多数国家均未一概禁止普通私个体调查取证允许其存在,故刑事调查市场确切地说即一垄断竞争市场---方面它存在国家侦查的垄断,另一方面这种垄断并未完全排斥私人进入该市场开展私个体刑事调查活动,即寻常私人仍能一定程度与国家同

时提供产品(刑事调查服务)形成竞争关系。在这样一类垄断和竞争并存的不完全竞争市场中,为了合理分配竞争要素实现资源**化配置与技术创新,很显然关键一点便在于如何令垄断和自由竞争结合得恰到好处。首先,该市场出现垄断本身大有必要,且对刑事调查而言这种垄断还必须是一类国家垄断(侦查占主导地位)。因为根据经济自由主义和社会达尔文主义,丛林法则、优胜劣汰无处不在,刑事调查市场通过平等竞争肯定亦会导致强者获取优势地位形成垄断。较之力量零乱松散、微弱的普通私个体,国家机器实力要强大高效甚多,故在人类社会漫长的演进过程中,国家侦查必然逐渐取代私人刑事调查成为刑事调查主导力量形成自身垄断。而反垄断的**目标乃是实现社会整体经济效益,使消费者福利趋向**化。面对纷繁复杂的现代犯罪严峻形势,若要肢解此等垄断改由国家侦查和私人刑事调查完全同等竞争,一来私人力量相当弱小根本无法向社会大众提供足够满意之优化产品,二来还可能招致过度无序竞争演化成大范围私人执法、私人复仇损害社会整体利益。因此就刑事调查市场而言,以国家公权力为后盾的侦查理当占据垄断地位促进产生规模经济效应。其次,该市场的自由竞争也必须在一定程度上予以维护。尽管如上所述刑事调查市场应保证国家垄断即侦查居于主导地位,但这并非预示着要将相关竞争予以全面扼杀。毕竟“对生产的控制永远意味着制造特权”,况且外部事物的特征往往是公共性和私人性共生共存,当公共垄断者地位无时无刻不受着潜在私人对手的威胁挑战时(即便这种挑战不可能完全撼动其统治根基),那也将会推动它提高效率,尽量保证产品的优良品质。私人刑事调查活动大量出现正好能同侦查展开一定程度竞争,不论是私家侦探、律师、被害人、被追诉人或其他主体,他们凭借自身力量成功进行调查取证,既可查漏补缺填补侦查真空,更可对法定侦查机关侦查活动起到鞭策作用。因为倘若私人调查取证更清楚明了地查明了案件真相和犯罪嫌疑人,那么私人调查在社会公众心中的形象、地位就将无形拔高,而与之同场竞技的侦查公信力则会相应降低。如此这般受到私人刑事调查的反衬烘托,侦查机关自然要竭力想尽一切办法提高产品质量(侦查效果),最终令国家、社会、民众整体受益。

不过,如何既保证侦查垄断地位又维持一定程度自由竞争是个微妙的问题,因为若其中分水岭把握不好,要么就让竞争趋向过度白热化无助整体利益维护,要么便彻底放逐了私人调查取证。所以,对私人刑事调查活动展开法制化约束在市场竞争理论层面之价值就凸显得淋漓尽致。一方面,借助国家法律明确规划和其他各类保障措施清晰界分出侦查和私人刑事调查之界限成功保证侦查在整个刑事调查活动中居于合法垄断的主导地位,要求私人仅发挥辅助补充作用,这样就可避免私人调查取证过多过滥妨碍到国家侦查权正常运作,防止过分竞争;另一方面,在法制化框架下对私人开展刑事调查取证进行具体保护和监管,推动、鼓励普通私个体于法律准许范围内动用各类合法调查手段充分搜集有效证据查明案件真相和犯罪嫌疑人,同样能全面体现出私人刑事调查活动真实价值,确保竞争存在,从而令侦查和私人刑事调查两种竞争要素在竞争环境下互通有无相得益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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